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智字第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奧創醫科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科鼎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進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怡清 指定送達高雄市○○區○○路000號11 樓上列當事人間商標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7日本院108年度智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5萬元(即起訴狀附件一編號2、19、24商標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各核定為165萬元《165萬元×3=49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0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