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智字第2號抗 告 人 奧創醫科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科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進上列抗告人因商標權移轉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為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108年度智字第2號命抗告人補繳裁判費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