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19號聲 請 人 陳品瑜關 係 人 財團法人中華音樂文化教育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音樂文化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中華音樂文化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所示及刪除如附表「現行條文」欄第九條及第十條。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關係人財團法人中華音樂文化教育基金會(下稱系爭基金會)之董事長,系爭基金會前於民國78年3 月30日報經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於78年4 月4 日核發法人登記證書,茲因捐助章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為此依法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是依該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依該條規定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為限。至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
三、經查:㈠聲請人為系爭基金會之董事長,此有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
,是其具利害關係人之身分,得依前揭規定聲請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又聲請人主張系爭基金會捐助章程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改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等情,亦據其提出修正前後捐助章程、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高雄市政府社會局108 年7 月25日高市文發字第10831203300 號函為證,堪信為真實。
㈡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
5 、6 、7 、8 、9 、10、11條所示及刪除如附表「現行條文」欄第9 條及第10條部分,分別係關於董事會職權範圍、董事會董事員額及改選、董事長得否經董事會同意自董事中聘請副董事長及常務董事、董事會是否設置執行長等職務、董事會召集事項及決議方法、業務及會計年度、財產處分之限制等事項之調整,性質上係屬系爭基金會組織或管理方法重要事項之變更,且與系爭基金會之設立目的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此部分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另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1 、2 、12、13、14、15條所示
及刪除「現行條文」欄第13條部分,非關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要件不符,聲請人可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即為已足,毋庸向本院聲請裁定變更,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明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雅婷附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備註 │├─────────────┼─────────────┼─────┤│第一條 │第一條 │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及財團法人│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高雄市審│ ││法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查教育文化事務財團法人設立│ ││中華音樂文化教育基金會」(│許可及監督要點組織之,定名│ ││以下簡稱本會) │為「財團法人中華音樂文化教│ ││ │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第二條 │ ││本會以推動公益性音樂文教建│本會以協助推動音樂文教建設│ ││設及生命教育發展為宗旨,並│及生命教育發展為宗旨,辦理│ ││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左列業務: │ ││: │(一)獎助音樂學術研究、新│ ││一、獎助音樂學術研究、新歌│ 歌新曲之創作,並資助│ ││ 新曲之創作,並資助其出│ 其出版,以提昇音樂文│ ││ 版。舉辦音樂文化藝術講│ 化。 │ ││ 習訓練、比賽、演出及檢│(二)舉辦音樂講習訓練、比│ ││ 定。 │ 賽、演出及檢定以振興│ ││二、推動國際音樂、藝術教育│ 音樂教育。 │ ││ 、文化活動事務:定期出│(三)協助推動國際音樂教育│ ││ 版有聲與無聲刊物。 │ 、文化活動事務。 │ ││三、補助各級學校教具、教材│(四)定期出版有聲與無聲刊│ ││ 。 │ 物。 │ ││四、獎助清寒學生及資優生之│(五)其他有關本會教育文化│ ││ 獎學金。 │ 活動之捐贈。 │ ││五、推動「愛」和「樂」全人│(六)推動「愛」和「樂」全│ ││ 、全腦、全能之生命教育│ 人、全腦、全能之生命│ ││ 講座、研習並推廣音樂照│ 教育講座、研習及推廣│ ││ 護之社會關懷工作。 │ 之社會工作。 │ ││六、對各級學枚指定用途之捐│ │ ││ 贈:接受各界人士推薦指│ │ ││ 定推展各級學校藝術或教│ │ ││ 育用途之捐贈。 │ │ ││七、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 │ ││ 相關公益性文化藝術活動│ │ ││ 。 │ │ │├─────────────┼─────────────┼─────┤│第五條 │第五條 │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本會設置董事會管理之,董事│ ││職權如下: │會職權如左: │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一)基金會之籌集、管理及│ ││ 及運用。 │ 運用。 │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二)業務計劃之制定及推行│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 。 │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 │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辦法之訂定。 │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 ││ 擬議。 │ 審定。 │ ││九、合併之擬議。 │(六)董事之改選(聘)。 │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 擬議或決議。 │ │ │├─────────────┼─────────────┼─────┤│第六條 │第六條 │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五人至二十│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至十一│ ││五人組成,其中一人為董事長│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 ││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 ││董事會選聘之。董事為無給職│為無給職。 │ ││。但董事長係專職者,得經董│ │ ││事會決議為有給職。 │ │ │├─────────────┼─────────────┼─────┤│第七條 │第七條 │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不得逾四年│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 ││。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缺席│ ││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 ││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 ││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滿前三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 ││,董事會應召集會議,選聘下│董事,並辦理交接。 │ ││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 │ ││期辦理交接。 │ │ │├─────────────┼─────────────┼─────┤│第八條 │第八條 │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本會董事會互選一人為董事長│ ││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 │董事長得因業務需要,徵詢董│ ││ │事會同意,由現任董事中聘請│ ││ │一人為副董事長、二人為常務│ ││ │董事,處理經常性業務。 │ │├─────────────┼─────────────┼─────┤│ │第九條 │本條刪除 ││ │董事會設置執行長一人、秘書│ ││ │長一人、總幹事一人、秘書一│ ││ │人、會計一人,秉承董事長之│ ││ │命辦理會務,並視業務需要得│ ││ │設幹事、助理幹事、服務員等│ ││ │,將來視業務發展情形得分組│ ││ │辦事。 │ │├─────────────┼─────────────┼─────┤│ │第十條 │本條刪除 ││ │董事會之執行長、秘書長、總│ ││ │幹事、秘書及會計,專任或兼│ ││ │任,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 ││ │通過後聘任之。幹事、助理幹│ ││ │事、服務員等由總幹事提請董│ ││ │事長核派。 │ │├─────────────┼─────────────┼─────┤│第九條 │第十一條 │1.條次變更││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2.文字修正││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 ││臨時會。 │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 ││法親自出席者,得書面委託其│。對於議案之表決,除法令另│ ││他董事代理出席;受託代理出│有規定者外,以出席董事過半│ ││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數同意行之。 │ ││,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 ││三分之一。 │會通知連同議案議程送達各董│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 ││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 ││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 ││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 │ ││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 │ ││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 │ ││,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 │ ││關許可後,自行召集之。 │ │ ││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 │ │ ││一、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半│ │ ││ 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 │ ││ 數同意行之,另董事長及│ │ ││ 董事之選任及解任得以普│ │ ││ 通決議行之,惟仍應陳報│ │ ││ 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 │ ││二、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 │ ││ 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 │ ││ 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 │ ││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 │ ││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 │ ││後行之: │ │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二)基金之動用。 │ │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 │ ││ 擔。 │ │ ││(五)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 │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 │ ││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各董事│ │ ││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 │ ││議提出。 │ │ │├─────────────┼─────────────┼─────┤│第十條 │第十二條 │1.條次變更││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2.文字修正││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 ││每年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一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左│ ││,於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提│列事項,報經主管機關核備。│ ││請董事會審定通過後,送主管│(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 ││機關備查。 │ 收支決算。 │ ││每年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 ││,於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提│ 收支決算。 │ ││請董事會審定通過後,送主管│(三)財產清冊(附有關憑據│ ││機關備查。 │ 影本)。 │ │├─────────────┼─────────────┼─────┤│ │第十三條 │本條刪除 ││ │本會辦厘年度業務計畫以外工│ ││ │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 ││ │定,並須事先函報主關機關核│ ││ │備。 │ │├─────────────┼─────────────┼─────┤│第十一條 │第十四條 │1.條次變更││本會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2.文字修正││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 ││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之│ ││,不得有分配盈之行為。 │決議,主管機關之特許,不得│ ││本會之財產以法人名義登記、│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 ││保管及運用,不得存放或借貸│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 ││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依法經│ │ ││營收受存放款業務之機搆,並│ │ ││受主管機關之監督。 │ │ │├─────────────┼─────────────┼─────┤│第十二條 │第十五條 │1.條次變更││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2.文字修正││,變更法人名稱、印信、會址│,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 ││、董事、財產及章程等重要事│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報│ ││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並函│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 ││報主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辦│變更登記。 │ ││理變更登記。 │ │ │├─────────────┼─────────────┼─────┤│第十三條 │第十六條 │1.條次變更││本會系永久性質,於解散或撤│本會系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2.文字修正││銷許可時,經依法解散後之賸│時,經解散之剩餘財產,不得│ ││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自然│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 ││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於本會│由高雄市政府依有關法令處理│ ││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之。 │ │├─────────────┼─────────────┼─────┤│第十四條 │第十七條 │1.條次變更││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七十八年│本章程訂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2.文字修正││三月三十日,如有未盡事宜,│五日修訂,如有未盡事宜,悉│ ││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五條 │第十八條 │1.條次變更││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2.文字修正││記後施行。 │記後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