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20號聲 請 人 韓國瑜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毒品防制事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高雄市毒品防制事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高雄市毒品防制事務基金會(下稱系爭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關於地方檢察署代表部分係由前屆董事會遴聘,如機關首長有異動時,亦需經董事會選聘始得改聘,乃經民國108 年7 月10日第2 屆第1 次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5 條(如附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查在案,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基金會之董事長,有系爭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堪認聲請人係前揭規定所指之利害關係人,而得依前揭規定聲請本院為捐助章程變更處分。又聲請人主張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第5 條,並經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同意備查在案等情,亦據其提出董事會會議記錄、董事會議簽到單、委託書、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高雄市政府社會局108 年8 月6 日高市社人團字第00000000000 號函為證,堪信屬實。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之捐助章程第5 條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係規定董事會董事選派方式,性質在於補充財團之管理方法,屬法院得為處分之事項,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並無牴觸,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呂美玲┌───────────────────────────────────────┐│附表: │├───┬─────────────────┬─────────────────┤│項目 │原條文 │修正條文 │├───┼─────────────────┼─────────────────┤│第5 條│本會置董事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第一屆│本會置董事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第一屆││ │董事由捐助人遴聘社會賢達熱心社會公│董事由捐助人遴聘社會賢達熱心社會公││ │益人士擔任之;其後每屆之董事由捐助│益人士擔任之;其後每屆之董事由捐助││ │人高雄市政府逕為指派董事九人,其他│人高雄市政府逕為指派董事九人,捐助││ │董事由當屆董事就熱心公益人士共同推│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及臺灣橋頭地方││ │派,並應於當屆任期滿前一個月完成選│檢察署逕為指派董事各二人,其他董事││ │聘。 │由當屆董事就熱心公益人士共同推派,││ │前項高雄市政府指派之董事,高雄市政│並應於當屆任期滿前一個月完成選聘。││ │府得改派之。 │前項高雄市政府、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指派之董事,指││ │姻親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總人數三分│派機關得改派之。 ││ │之一。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 │姻親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總人數三分││ │ │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