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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法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38號聲 請 人 陳絲縈代 理 人 賴月春關 係 人 財團法人東南文化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東南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東南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七條、第八條之四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東南文化基金會(下稱東南文化基金會)董事長,因為配合財團法人法,故修正捐助章程第3條、第7條、第8條之4、第9條之1(修正前後詳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1條第2項、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三、經查,聲請人為東南文化基金會之現任董事長,此有該基金會法人登記書在卷可佐,是其以董事長身分,向本院聲請為捐助章程變更處分,乃屬合法。又聲請人主張東南文化基金會經董事會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等情,亦據其提出該基金會第13屆108年度第3次董事會議事錄、董事會簽到表、修正前後捐助章程附卷可佐,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之捐助章程第7條、第8條之4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係關係董事會之職權,及函報主管機關之義務,核屬係就該財團法人管理方法之修正,且其規定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核無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並為維持財團之目的及運作所必要,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3條、第9條之1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然該變更分屬法人之目的、修正時間,非為前開規定由法院可變更之範圍,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19-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