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44號聲 請 人 蘇世榮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開證上人紀念慈善基金會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開證上人紀念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開證上人紀念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開證上人紀念慈善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 91年9月20日報經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於 105年12月20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
因相對人捐助章程之組織不完全,經董事會決議修訂變更捐助章程計5條,爰依民法第62條,聲請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於108年12月3日召開第五
屆第八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部分條文等情,有法人登記證書、會議紀錄附卷可憑。則聲請人依法自得為本件聲請,合先敘明。
㈡查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無不符
,且與民法法人規定亦無抵觸。從而,其聲請變更章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方云附件:
┌─────────────────────────────┐│財團法人開證上人紀念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變更對照表 │├──────────────┬──────────────┤│ 修 正 前 條 文 │ 修 正 後 條 文 │├──────────────┼──────────────┤│第五條: │第五條: ││本基金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五人,│本基金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聘任之,其│其董事人數應為單數,第一屆董││後每屆董事由當屆董事會就熱心│事由捐助人聘任之,其後每屆董││公益人士聘任之,但主要捐贈人│事由當屆董事會就熱心公益人士││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聘任之,但主要捐贈人及各該人││親屬擔任董事,其人數不得超過│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全體董事人數之三分之一。 │董事,其人數不得超過全體董事││ │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六條 │第六條: ││董事均為無給職,第二屆之前其│董事均為無給職,第二屆之前其││任期為四年,第三屆之後其任期│任期為四年,第三屆之後其任期││為三年,連聘得連任,如在任期│為三年,第六屆之後其任期為四││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遴聘之│年,連聘得連任,期滿連任之董││,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事,不得逾超改選董事人數五分││期為限。 │之四。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 │由董事會遴聘之,惟其任期以補││ │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 │├──────────────┼──────────────┤│第八條: │第八條: ││本基金會置監察人三人,監察本│本基金會置監察人一人,監察本││會會務、業務、財務等一切事務│會會務、業務、財務等一切事務││,第二屆之前任期為四年,第三│,第二屆之前任期為四年,第三││屆之後任期為三年,由董事長提│屆之後任期為三年,第六屆之後││名,董事會議通過聘任。 │其任期為四年,由董事長提名,││ │董事會議通過聘任。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經用│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表之,但每│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表之,但每││一董事以代表一人為限,其代表│一董事以代表一人為限,其代表││人數不得超過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人數不得超過董事人數三分之一││之一。 │。 │├──────────────┼──────────────┤│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本基金會應於每年度終結後三個│本基金會應於每年度終結後五個││月內辦理決算,造具左列書表,│月內辦理決算,造具左列書表,││經董事會審定後送請主管機關核│經董事會審定後送請主管機關核││備。 │備。 ││一、本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 │一、本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 ││二、基金收支報告書。 │二、基金收支報告書。 ││三、資產負債平衡表。 │三、資產負債平衡表。 ││四、財產目錄。 │四、財產目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