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消債清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98號聲 請 人 陳姿靜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蔡駿民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因更生方案未獲可決,轉清算程序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程序之必要費用另因聲請人曾變更保單之要保人,於清算程序可能尚須支出撤銷要保人變更等費用,初估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本件郵務送達費1,500元及進行程序之必要費用3,000元,共計4,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沈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裁判日期:2019-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