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6號聲 請 人 邱韻姍相 對 人 源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馥銘代 理 人 楊文書上列聲請人聲請更換檢查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月雲會計師派任相對人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選派謝宗翰會計師為相對人自民國一○二年四月八日起至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少數股東之檢查權,係因股份有限公司之不執行業務股東並無監察權可資行使,為保障少數股東仍得於一定要件下檢查、瞭解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始規定此項聲請法院裁定選派檢查人之權限,顯見股東檢查權之行使,事實上即係透過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權限,予以落實,故此一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權限,僅屬於股東享有。惟檢查人進行公司業務等檢查時,如有難於勝任之情事發生時,基於檢查人係為踐行股東檢查權而存在之法理,自應賦予原聲請股東得聲請法院解任現任檢查人並選派新任檢查人之權限。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經選派楊月雲會計師為檢查相對人如
主文第二項所示年度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惟楊月雲會計師著手檢查已逾7 個月時間( 至裁定時已逾1 年) ,並於今年初即已收楊月雲稱檢查進度已完成,惟主動表示希望協助兩造和解,再出具檢查報告,聲請人與其聯繫時,楊月雲會計師明確表示若聲請不願和解,屆時檢查報告亦不痛不癢,足認檢查人所為已違背其會計專業及職務範圍,聲請人難期檢查報告內容能秉持公正及專業之角度為之,已失去檢查人選任目的,爰依法聲請更換檢查人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聲請更換檢查人之意涵,應同時包含解任現任檢查人及選派新任檢查人之兩種意義。聲請人因持有相對人股份84
5 股,占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8,450 股之11.24 %,且已繼續1 年以上,符合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所指少數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規定,前經本院依聲請人聲請選派楊月雲會計師為相對人102 年4 月
8 日起至105 年12月31日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因聲請人有上開疑慮,經本院函詢楊月雲會計師意見,其於108 年6 月17日函覆稱:相對人於107 年12月至108 年2月間初步查核,於春節後大致完成,並與雙方當事人討論均有考慮和解意向,在等雙方當事人連絡,以進一步檢查,檢查人本於專業能力執行檢查職務,並無意願亦不可能違背專業操作檢查結果,聲請人聲請狀所列通話錄音內容,如有造成聲請人誤認為已違背專業職務範圍,檢查人當予尊重等語(本院卷第27頁);且經本院數次請檢查人提出檢查報告,迄108 年7 月15日時檢查人仍以預計於月底提出,惟仍未提出;本院審酌上情,認楊月雲會計師已無意續任相對人之檢查人,且其遲未提出檢查報告亦使聲請人對其信任度產生疑義,已無益於本件檢查事務之進行,請人聲請本院解任現任檢查人及選派新任檢查人,即應認為有理由而應予准許。
(二)又檢查人之資格,公司法除對於公司重整裁定前或特別清算時,由法院所選派之檢查人設有資格之限制,而規定其必須對公司業務有專門學識、經營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外,一般對檢查人之資格並無明文限制,惟仍以具備相關知識而不具利害關係之人充任為適當。關於檢查人人選,經本院函請社團法人高雄市會計師公會推薦適任檢查人之人選,該公會函覆稱:經徵詢會員謝宗翰會計師有意願擔任本件檢查人,而謝宗翰會計師為國立大學畢業,具有相關專業會計師證照,且現任會計師事務所之合夥會計師、曾任相相關單位之諮詢會計師等情,有該會108 年8 月5 日( 19) 高會順字第1080806 號函文可參,是其學經歷均適任為檢查人職務,且客觀上亦無事證可認謝宗翰會計師與雙方有何關係;再經本院詢問兩造亦無反對之意見,亦有公務電話紀錄可證。本院審酌謝會計師為經濟係畢業,且有英國AIA 國際會計師及我國會計師專業證照,曾任合夥會計師及立法院法案助理等職務,現職為益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有高雄市會計師公會函文檢附之經歷表可參(第57頁),以其經歷及專長,應足以勝任本件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爰選派謝宗翰會計師(地址:高雄市○○區○○○路○○號6 樓B 室,電話:00-000 0000 號)為檢查相對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年度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