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 合睦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進文代 理 人 許芳瑞律師相 對 人 李春茂代 理 人 黃淳育律師

陶德斌律師江雍正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07年度續字第1號返還存款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7年度續字第1號返還存款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被告,聲請發給系爭事件於民國107 年

9 月11日下午2 時30分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所明定。是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敘明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三、查聲請人雖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惟未敘明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事由,依前揭說明,其聲請即不應許可。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因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裁判日期:2019-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