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 億大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淑絹聲 請 人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慶輝聲請人因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105年度司執字第158826號、106年度司執字第25657號清償票款事件),聲請司法事務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以本院民國105年度司執字第000000號、106年度司執字第25657號強制執行事件(下合稱系爭執行事件)聲請承辦之司法事務官林怡成(下稱丞股司事官)迴避遭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767號駁回聲請確定。然聲請人嗣在108年1月4、11日已就系爭執行事件程序聲明異議,並聲請停止執行程序,丞股司事官仍繼續進行108年1月17日之拍賣程序,顯怠惰執行職務。又聲請人在108年1月3日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可見聲請人對於執行債權額及系爭執行事件執行程序有重大爭執,依上開異議之訴為形式調查,可見系爭執行事件有超額查封之情事,丞股司事官拒將超額查封部分起封,有偏頗債權人之虞。且聲請人已對丞股司事官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客觀上顯有將為不公平執行程序之可能,故丞股司事官應迴避之,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條、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聲請迴避等語。
二、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上開規定於司法事務官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第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且前述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之規定自明。又上開條文所謂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應係以執行職務者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認執行職務者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或認執行職務者指揮訴訟、進行程序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以,系爭執行事件執行程序之進行,除有上開情事經法院認為必要或經聲請停止執行獲准並依裁定供擔保外,不停止執行。系爭執行事件前雖經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309號裁定准許以新臺幣(下同)1,166,800,000元供擔保後得在106年度補字第1163號(含嗣後分案之本案訴訟)債務人異議之訴確定前,逾500,000,000本息部分停止執行,然查聲請人至今未提供上開擔保金額,有民事及民事科查詢簡表可參(見本院卷第
59、61頁)。是丞股司事官未停止系爭執行事件執行程序,非怠於執行職務。聲請人據此聲請丞股司事官迴避,洵屬無憑。
四、本件聲請人於106年2月24日主張有超額查封情事後,丞股司事官為選定鑑定人,旋於同年3月8日函送不動產鑑定人名冊予兩造,嗣聲請人君鴻公司具狀陳報願選任大有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下稱大有公司)為鑑定人,大有公司提出估價報告書後,丞股司事官復依君鴻公司之聲請,函請大有公司就其鑑定內容為補充說明,並在106年8月19日函請就所定拍賣最低價額陳報意見,聲請人則於106年8月30日提出宏邦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下稱宏邦公司)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等情,有相關書狀、函文及估價報告附於系爭執行事件卷可佐。可見丞股司事官於鑑價前,已兩造就鑑定機關表示意見,嗣即委由聲請人君鴻公司願選任之大有公司進行鑑定,復因君鴻公司有所質疑,乃再函請大有公司說明其鑑定內容,並函請兩造就系爭執行事件之拍賣最低價格表示意見,足見丞股司事官就此鑑價、核定最低拍賣價格程序之進行,已使兩造均有充分表達意見之機會,且就所查封之不動產、動產合理價格已為相當之調查,依此調查所得結果,定系爭查封物之拍賣最低價格,自屬合理適當,難認有何偏頗情事。至宏邦公司不動產估價報告書,乃私下委託宏邦公司所為,非依循正當執行程序所為之鑑價,且相對人根本無從參與該鑑價過程,則該估價報告之客觀性即有疑義,本即無從遽以採信,難認有損害聲請人財產。
五、聲請人另主張與丞股司事官有國賠訴訟乙節縱屬實,其臆測有偏頗之虞並未提出即時可供調查之事證,礙難採信。
六、綜上所述,抗告人聲請丞股司事官迴避,洵屬無據,不應准許。
七、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譚德周
法 官 李代昌法 官 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