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2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40號聲 請 人 洪千琪律師

蔡玉燕律師上列聲請人為蒂船弗工程有限公司、黃義盛共同訴訟代理人因與吳心農、陳玉暉間請求給付船舶修繕費等事件(108 年度海商字第1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交付本院民國一○八年度海商字第一四號請求給付船舶修繕費等事件一○八年十一月七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聲請人為蒂船弗工程有限公司、黃義盛共同訴訟代理人因與吳心農、陳玉暉間請求給付船舶修繕費等事件(108 年度海商字第14號),其以:為核對筆錄記載與當日開庭各方陳述內容是否相符為由,聲請許可交付民國108 年11月7 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2 項所定要件相符,並無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之情形。是故聲請人應繳納費用後,許可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另聲請人及其他持有上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參照),併予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裁判日期:2019-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