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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16號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法定代理人 王秋冬相 對 人 高雄市高雄港務局產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蔡德明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工會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高雄市高雄港務局產業工會應予解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79年12月20日向高雄市政府立案登記(名稱:高雄市高雄港務局產業工會),第七屆即本屆負責人為蔡德明。按相對人組織章程第4 條規定略以:「本會以高雄港務局局本部所屬各幕僚單位(不含港務組船務所所屬船員)員工為組織範圍…」,惟因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業於101 年3 月1 日改制,該局及轄下相關單位隨之消滅,相對人所屬會員皆已移轉至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組織區域內已無成員,無法依章程運作,亦無法自行宣告解散,經聲請人於108 年9 月26日派人訪視,該負責人蔡德明亦表示希望聲請人依法向法院聲請解散,爰依工會法第37條第2 項規定,聲請解散工會等語。

二、按工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自行宣告解散:一、破產。二、會員人數不足。三、合併或分立。四、其他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認有必要時;工會無法依前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自行宣告解散或無從依章程運作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解散之,工會法第3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因組織改制、所屬會員移轉至公司致相對人無法運作等情,業據其提出相對人第七屆第1 次臨時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工會組織章程、訪視晤談記錄表、工會存摺等件為證;又相對人之登記負責人為蔡德明,現查無任何未改選變更,而蔡德明已明確表示現工會已無任何成員可處理後續事宜,請勞工局協助等情,亦有工會負責人當選證明書工會登記證書、勞工團體改選總報告表及訪視工會記錄表在卷可參,是相對人已長期未依工會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等各項法定會議,更未於理、監事任期屆滿辦理改選,會務運作停滯,應可認定。據上,聲請人本於主管機關之身分,以相對人無法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工會無法繼續正常運作,亦無法透過上開會議之召開決議解散,乃依工會法第37條第2 項規定聲請法院宣告解散,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宗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裁判案由:裁定工會解散
裁判日期:2019-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