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26號聲 請 人 劉家榮律師即陳蘇小莉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第
5 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前經本院98年度司財管字第148 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蘇小莉之遺產管理人,茲因陳蘇小莉之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不願處理遺產事宜,難以召開親屬會議酌定聲請人應得之報酬,而聲請人管理本件遺產事宜已支出費用新臺幣2,800 元,爰依民法第1183條等規定請求核定聲請人之遺產管理報酬,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
4 項第9 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2 條前段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