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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2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27號聲 請 人 林正晃相 對 人 林楊美珠

林芳瑛林靜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命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33 條本文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相對人聲請假處分,請求命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不得為移轉、設定負擔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經本院以108年度全字第165號裁定准許,經調閱本院108年度全字第165號卷、108年度司執全字第504號卷查核屬實;惟相對人迄今未對聲請人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頁至第49頁),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對聲請人起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葉晨暘【附表】┌───────────────────────────────────────────┐│不動產標示 │├───────────────────────────────────────────┤│土地部分 │├──┬────────────────────────┬──────┬────────┤│ │ 土 地 坐 落 │土地面積 │ 權利範圍 ││編號├─────┬────┬────┬──┬─────┼──────┤ ││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地 號 │(平方公尺)│ │├──┼─────┼────┼────┼──┼─────┼──────┼────────┤│ 1 │高雄市 │三民區 │大港 │六 │0000-0000 │ 415 │9785分之111 │├──┼─────┼────┼────┼──┼─────┼──────┼────────┤│ 2 │高雄市 │三民區 │大港 │六 │0000-0000 │ 25 │9785分之5184 │├──┼─────┼────┼────┼──┼─────┼──────┼────────┤│ 3 │高雄市 │三民區 │大港 │六 │0000-0000 │ 143 │9785分之773 │├──┴─────┴────┴────┴──┴─────┴──────┴────────┤│建物部分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樣主要├───────────┬─────┤ ││編號│建號 │--------------│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權利範圍 ││ │ │ │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 │建 物 門 牌│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 │16073 │高雄市三民區大│鋼筋混│第一樓層:28.59 │陽台:8.61│ 1分之1 ││ │ │港段六小段0637│凝土造│第二樓層:28.38 │ │ ││ │ │-0020地號 │12層樓│第三樓層:28.20 │ │ ││ │ │--------------│房內之│合計:85.17 │ │ ││ 1 │ │高雄市三民區復│第1層 │ │ │ ││ │ │興一路159巷2號│、第2 │ │ │ ││ │ │ │層、第│ │ │ ││ │ │ │3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16111 │高雄市三民區大│ │同上建物共同使用部分:│ │萬分之16 ││ │ │港段六小段0637│ │1336.43 │ │ ││ │ │-0020地號 │ │ │ │ ││ │ │--------------│ │ │ │ ││ │ │同上建物共同使│ │ │ │ ││ │ │用部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19-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