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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8號聲 請 人 楊文城

邱韻姍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子逸相 對 人 楊文書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謝琬萍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裁判案由:解任臨時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9-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