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法定代理人 李煥熏相 對 人 全國陸上運輸產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高榮法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工會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全國陸上運輸產業工會應予解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1 年2 月1 日成立,迄今均未召集各項法定會議,亦未按時進行改選,且理、監事也未善盡職責推動會務及審查財務。聲請人於104 年9 月3日發函要求改善而均未見改善,又於107 年1 月29日函催各理、監事限期於文到30日內辦理改選皆置之未理,再以電話及107 年10月15日、107 年11月16日函文通知負責人至聲請人所屬勞工組織科進行會務晤談,負責人均未到場。足見相對人已嚴重違反工會法及其組織章程,顯無從自主改善及恢復運作之期待可能性,爰依工會法第37條第2 項規定,聲請解散工會等語。
二、按工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自行宣告解散:一、破產。二、會員人數不足。三、合併或分立。四、其他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認有必要時;工會無法依前項第1 款至第3 款規定自行宣告解散或無從依章程運作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解散之,工會法第3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長期未召開各項法定會議、未辦理改選,會務運作停滯,經聲請人多次發函要求改善均未獲回應,業據其提出相對人之工會章程、107 年1 月29日高市勞組字第10730832900 號函、107 年10月15日高市勞組字第10738395400 號函暨訪視工會紀錄表、107 年11月16日高市勞組字第10739219900 號函暨訪視工會紀錄表為證(見本院卷第8 頁至第16頁)。又相對人之登記負責人為高榮法,迄未改選變更,亦有工會登記證書、第一屆理監事當選名單等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6 頁、第7 頁),是相對人已長期未依工會法第24條、第31條規定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等各項法定會議,更未依工會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1 項於理、監事任期屆滿辦理改選,可認其會務運作應已停滯。據上,聲請人本於主管機關之身分,以相對人未召集各項法定會議,亦未按時進行改選,且理、監事亦未善盡職責推動會務及審查財務,乃依工會法第37條第2 項規定聲請法院宣告解散,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彥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