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5號聲 請 人 周立中(即興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陳葦芸(即興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二人共同 陳長文律師代 理 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周立中為興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興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等為興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興迪公司)清算人,興迪公司業經清算完結,並依公司法第331 條規定聲報本院,爰依法聲請指定清算人即聲請人周立中為簿冊文件保存人。
二、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等為興迪公司清算人,該公司已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等情,業據其提出興迪公司法人股東承認證明、帳冊保管人就任同意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 年度司司字第151 號呈報清算人、108 年度司司字第51號聲報清算完結案卷核閱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聲請人周立中為興迪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