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6號聲 請 人 楊寶銀
游上陞相 對 人 達民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祝融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游上陞(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其等為相對人股東,而相對人未依法於屆滿後改選董監事,原董監事已於民國108年4月11日屆期期滿,而當然解任,依公司法第208-1條、非訟事件法第183條規定,聲請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
二、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公司法第208-1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依該條之立法意旨,係指公司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甚或未遭假處分之剩餘董事消極地不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因而增訂該規定。故股份有限公司有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消極不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之情形,即符合選任臨時管理人之要件。
三、聲請人就聲請意旨之主張,業已提出股份有限變更登記表、股東名簿、本院106重勞訴字第5號判決、檢查人檢查報告、檢舉函、高雄市政府108年1月11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755082400號函、存證信函為證,堪信為真實,足見相對人有董事會不為召開行使職權之情形。而依上述檢查報告,相對人經營管理人員有挪用公司資金之情,足見相對人經營管理有缺失,若公司業務無法有效加以管控,對相對人股東及債權人權益均有不良影響,是認有選任臨時管理人加以管理之必要。審酌酌聲請人游上陞為相對人股東,且曾多次為相對人之利益,聲請法院選派及解任檢查人,故認其對於相對人相關經營之事務管理,應屬熟稔,而認其擔任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最適當之人選。
四、依公司法第208-1 條,非訟事件法第183 條、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