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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6號聲 請 人 培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夏張春蘭上列聲請人聲請更換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裁判案由:更換檢查人
裁判日期:2019-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