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37號原 告 陳芊至訴訟代理人 林小燕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上列當事人間塗銷限制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10,0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0+5+139)㎡×土地公告現值15,000元/㎡=2,3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869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73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