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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4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67號原 告 黃志強被 告 高雄市私立三信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 林岑上列當事人間協同請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715,825 元(協同請領福利互助金257,500 +協同請領退休金2,310,555 +協同請領公保一次退休金1,147,770 =3,715,825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7,8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裁判日期:2019-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