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80號原 告 李惠琴被 告 米祺牛仔名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杏玉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於被告公司之股東權不存在,查被告之公司設址位於新北市永和區,有原告所提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