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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5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36號原 告 鑫富都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堃富被 告 鑫億旅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巍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028,344元(即訟爭地上權之權利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4,1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裁判日期:2020-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