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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5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56號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訴訟代理人 蘇慧玟被 告 羅召坤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8,038 元(即保單號碼Z000000000-00 於民國108 年12月11日之保單價值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3,0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裁判日期:2020-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