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5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63號原 告 翁進男訴訟代理人 劉嵐律師被 告 鄭惟駿

鍾享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合夥結算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協同結算合夥財產狀況,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0,000元(即原告估算其因此可得受利益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裁判案由:請求合夥結算等
裁判日期:2020-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