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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5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76號原 告 林國榮被 告 太允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惠宗上列當事人間股東名簿變更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裁判日期:2019-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