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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6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12號原 告 郭怡伶即郭正龍之繼承人被 告 峰源珠寶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億宗法定代理人 邱垂正法定代理人 林豐煜法定代理人 陳冠各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即股東郭正隆之出資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裁判日期:2020-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