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08號原 告 姚賜華原告與被告堃堡工程有限公司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以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