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0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37號原 告 張玲玲訴訟代理人 馮韋凱律師被 告 張富程

張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第

5 條亦有明定。再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70條第1 款前段、第2 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張永鐘(民國10

3 年12月15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為高雄市○○區○○路○○○ 號10樓之1 )之繼承人,請求確認張永鐘之繼承人於 104年2 月23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書為無效,核屬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3 項第6 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2 條前段、第70條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裁判日期:2019-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