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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0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47號原 告 王丞叡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行法定代理人 黃義和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證契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裁判日期:2019-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