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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7號原 告 朱志娜法定代理人 葉凱文被 告 國際傑座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政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00,000 元(即原告陳報之4 格停車位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5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9-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