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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2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11號原 告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PHILIP LIN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倉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伍聯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18103 號),而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5,49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裁判案由:給付倉租等
裁判日期:2019-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