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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2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20號原 告 黃健治上列原告與被告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連帶對起訴狀所登載被告送達地址的附近鄰居召開居民自治會,核此非屬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而按原告主張及所提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裁判日期:2019-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