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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2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42號原 告 李蕙英被 告 亨利達國際精品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張景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及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裁判日期:2020-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