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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2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97號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法定代理人 王秋冬聲請人聲請裁定工會解散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裁判案由:裁定工會解散
裁判日期:2019-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