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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3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12號原 告 鄭林碧雲被 告 鄭宇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就坐落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276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均為全部,下合稱系爭房地)之贈與關係及於民國106 年3 月8 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不存在,並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76,900元(計算式:面積96㎡×公告土地現值32,000元/ ㎡+建物現值504,900 元=3,576,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裁判日期:2019-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