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34號原 告 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伸賢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水利局間給付監造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00,6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