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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3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36號原 告 于順生原 告 何君毅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被 告 菩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月嬌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分別在先位、備位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不成立、無效,內容均係基於股東權而生,股東權屬財產權之範圍,故應屬財產權訴訟,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又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確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165萬+165萬=330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裁判日期:2019-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