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67號原 告 鍾德暐被 告 南藝創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思漢上開原告與被告南藝創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正對於被告南藝創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復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並未明確表明其對被告起訴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此有原告提出之起訴狀1份在卷足稽,原告僅於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記載「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元」,起訴狀中並未記載所請求金額分別為何項目及各項目之金額為何暨其計算方式,亦未記載各項請求之訴訟標的(即法律依據),是原告對於被告起訴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不明確,至為顯然,故原告之起訴顯然不符法定程式。為此爰依前揭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之,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