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67號原 告 鍾德暐上列原告與被告南藝創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0,000元,此有原告起訴狀於訴訟標的金額欄或價額欄之記載「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元」可憑(見本院卷第7頁),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又原告於申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時所主張之加班費、及原告具狀陳報之加班費統計總額均逾1,190,000元(見本院卷第17、33頁),則本件原告訴請被告給付1,190,000元,堪認均為加班費之請求,是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1/2即6391元(計算式:12,781元×1/2=639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