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號原 告 姚承男被 告 姚瀚翔
姚瀚晴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陳遍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出資額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將舜基營造有限公司登記在姚勝元名下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之出資額辦理繼承登記後,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