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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2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8號原 告 全慶木器廠即謝昌宇被 告 木禾國際創意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豪上列當事人間交付機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交付半自動棧板機1 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未註明幣別者同)8,063,800 元【計算式:半自動棧板機買賣價金歐元230,000 元×35.06 (訴訟繫屬日民國108 年

3 月6 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8,063,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8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裁判案由:交付機器
裁判日期:2019-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