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55號原 告 社團法人台灣導盲犬協會法定代理人 劉棟原告與被告王家建築師事務所即王啟圳間返還溢收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1,73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