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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4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92號原 告 唐文瑞原告與被告楊崧右間返還合夥出資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裁判日期:2019-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