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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4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15號聲 請 人 游上陞

游寶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達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額計徵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解散之達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000 元,尚應補繳2,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裁判案由:裁定公司解散
裁判日期:2019-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