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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6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43號原 告 陳達成被 告 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吉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以杰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等
裁判日期:2019-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