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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6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48號原 告 陳國三原告與被告劉文欽間確認股東資格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資格等
裁判日期:2019-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