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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6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63號原 告 楊芳誌訴訟代理人 黃泰翔律師原告與被告王宗玲間給付內部分擔金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5,01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8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裁判日期:2019-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