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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6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97號原 告 陳錦繡

趙益朗趙文菁原告與被告趙霙綺間返還分配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81,32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4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以杰

裁判案由:返還分配款
裁判日期:2019-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