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6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02號原 告 科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進被 告 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世林上列當事人間商標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0元(即原告主張之系爭商標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裁判案由:商標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19-05-31